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1-12-20 点击数量:0

常州市机电工程学会章程

2021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常州市机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angZhou Society of Mechanical & Electrical Engineering, 英文缩写:CSME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其他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常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承接科学技术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服务;

(三)编辑出版科技文献、会刊、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四)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技术培训;

(五)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助理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五)凡与本团体及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布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过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团体1/3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有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1/2(等额选举)。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二)能够承担本团体交付的实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和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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